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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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申请农业野生植物(国家一级)采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2.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
申请采集农业野生植物(国家一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由市、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原件4份,纸质及电子版)。 2.单位、组织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4份,纸质)。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复印件4份,纸质)。 4.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复印件4份,纸质)。 5.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出具省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4份,纸质)。 6.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出具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复印件4份,纸质)。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莱芜市农业局生态农业科窗口 地址: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152号 联系电话:0634-6112698 (2)信函提交 莱芜市农业局生态农业科 地址: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152号) 邮编:271100 联系电话:0634-6112698。 (3)网络接收 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2.获取收件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按办理情况提供编号,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按办理情况提供编号,由市农业局生态农业科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点击“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即可通过外网获取受理编号及密码。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农业局生态农业科人员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登录http://www.lwxzfw.gov.cn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或网络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市农业局生态农业科以信函发送给申请人或电话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http://www.lwxzfw.gov.cn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通知和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112698 网络查询网址: http://www.lwxzfw.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lwxzfw.gov.cn 2.在首页找到“办件查询”窗口(输入受理编号及受理密码)或“办件公示”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部门、受理事项、缴费状态、申报日期、完成时间、办件状态等)均可适时查询办件进程。 (四)获取审查决定书 核准报批文件。市农业局生态农业科通知申请人领取,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16条。 2.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13年12月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15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农业野生植物(国家一级)采集初审”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