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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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申请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与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繁育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具备有效预防氟化物、农药等污染和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3)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柞林)面积。 (4)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和养蚕室、上蔟室、制种室、催青室及附属室等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从事柞蚕种生产的,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保种室、制种室及附属室等配套设施、设备和仪器。 (5)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桑蚕种生产至少配备2名专业技术人员;柞蚕种生产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 (6)有完备的质检室,配备1名以上专业质检人员,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的要求。 (7)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检验体系。 |
1.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1)蚕种生产许可证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件); (2)企业技术力量、育种、生产等基本情况报告1份; (3)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1份; (4)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5)场地、仪器等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生产具有品种保护权的蚕种,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证明或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生产转基因品种的,须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1份; (7)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的,同时提交蚕种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照片、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1份。 2.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1)蚕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件); (2)经营场所、人员、财务及运营等基本情况报告1份; (3)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4)设施设备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1份; (5)蚕种供货合同复印件1份。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农业局窗口 地址:莱城区龙潭东大街001号 联系电话:0634—6231276。 (2)信函提交 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农业局窗口 地址:莱城区龙潭东大街路001号 邮编:271100 联系电话:0634—6231276 (3)网络提交 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2.获取收件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登录获得即时编号,由申请人即时领取编号。 (2)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窗口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登录获取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点击“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即可通过外网获取受理编号及密码。网址:http://www.lwxzfw.gov.cn/。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工作人员以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 ③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 http://www.lwxzfw.gov.cn/下载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属于信函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工作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http://www.lwxzfw.gov.cn进行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231276 网络查询网址: http://www.lwxzfw.gov.cn 查询步骤: 1.进入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http://www.lwxzfw.gov.cn 2.在首页找到“办件查询”窗口(输入受理编号及受理密码)或“办件公示”栏(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受理部门、受理事项、缴费状态、申报日期、完成时间、办件状态等)均可适时查询办件进程。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工作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重新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2条、第22条、 第34条。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农业部令第68号)第3条、第15条、第18条。 3. 《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13年2月1日)第4条、第6条、第1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