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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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申请产地检疫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⑴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⑵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 2.申请调运检疫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六条: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⑴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⑵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⑶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供货单位应于起运前15天向当地(省间调运为省授权的)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
1.产地检疫证申请材料: ⑴提供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名称、种类、品种、数量、产地等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⑵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⑶《产地检疫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调运检疫申请材料: ⑴植物、植物产品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⑵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纸质); ⑶有效期内的植物、植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 ⑷提供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名称、种类、品种、数量、产地、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起运地点、运往地点、购销合同等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⑸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一)申请 供货单位应于起运前15天向当地(省间调运为省授权的)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1.提交方式 ⑴窗口提交 莱芜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地 址: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152号 联系电话:0634—6116604 ⑵信函接收 莱芜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地 址: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152号 邮 编:271100 联系电话:0634-6116604 2.获取收件编号 ⑴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由申请人即时领取编号。 ⑵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由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人员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告知申请人。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⑴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⑵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受理凭证由植物保护站人员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⑴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⑵属于信函、传真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由市植物保护站人员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4—6116604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到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 《植物检疫证书》,本证书有效期为21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条、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6月1日)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发布,1997年12月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六条、第十八条。 |